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威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授予范围,规范授予程序,吸引更多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参与威海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我市城市国际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出台背景 自1991年至今,我市共授予了36名外国友人“威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对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和国际影响,鼓励更多外国人士热爱威海、贡献威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鼓励更多的中外友好人士投身我市城市国际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威海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威政发〔2012〕2号)同时废止。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扩大了授予范围。《办法》将荣誉市民授予范围由外国友人扩大到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 二是明确了授予条件。《办法》将授予条件进一步细化,包括:(一)在推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投产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属世界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四)在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或者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五)为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属于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关心和支持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其他方面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是规范了授予程序。《办法》将授予程序细分为推荐、审核、公示和审批四个环节,重点增加了对候选人个人信用度及境外社会形象的把关以及对候选人名单的公示环节;荣誉市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并公告。 四是突出了礼遇待遇。为增强荣誉市民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办法》增加了“受邀参加庆典活动”、“在威长期居留”、“在威就医”、“子女就学”、“出入境”、“参加联络联谊”等方面可享受的礼遇待遇。 原文链接:http://www.www.csbdtg.com/art/2018/2/28/art_13547_110306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