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威海市市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威财采﹝2017)7号)中有关“自行采购”的规定,并经办党组会议同意,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就委托往日本、泰国驻青岛总领事馆送签事宜(包括日本因公、因私签证,泰国因公签证)及往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和签证中心送签事宜(包括韩国因公、因私签证)公开对外询价,请有意向的单位确认并就“委托事项费用”分别进行报价,请将报价函原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密封于询价期间报送至威海市外事证照中心。 一、报价方需完成的委托事项 1、及时审核委托方申办签证的材料,签证材料齐全的,根据各国领馆(签证中心)对外工作时间及时送取,并将出签结果通知委托方; 2、随时了解、收集申办签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如领馆(签证中心)要求补充材料或出现新情况,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以随时补充待寄出的签证材料; 3、已办妥的签证,受托方应认真审核,确保护照、签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若签证有误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并及时送回领馆更正,亦或征得委托方同意后补办; 4、如发现出国团组或个人直接与领馆(签证中心)联系签证事宜等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应加以阻止并及时通报委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能与出访团组或个人直接联系,更不得将签证情况直接告知出访团组或个人,涉及签证有关事宜请出访团组与委托方联系; 5、已办妥签证的护照,应及时寄出。如自取护照的,委托方会提前将领取护照人员的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通知受托方,领取人签名后方可领取护照。遇有特殊情况,须与委托方联系核实后再处理; 6、受托方有责任对受托的签证材料逐项登记造册,做到每日收到的材料与委托方核对,件件落实; 7、受托方有责任同领馆(签证中心)协调委托方重要团组及急件的签证申请,确保按时领取签证; 8、委托方委托的与领馆有关的其他业务事宜。 二、报价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本部在威海注册,持续经营5年以上; 2、熟悉签证申请办理业务,安排专门人员作为委托方送签人员负责送签工作; 3、在青岛设有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 4、指定的送签人员,须与受托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持有社会保障卡。 三、委托事项费用支付方式 1、委托方按月付给受托方委托事项费用; 2、委托方将根据报价方报价确定最终委托事项费用。 四、领馆费支付方式 委托方根据送签数量情况及财政规定的支付方式将需支付给领馆的签证费支付给受托方。 五、确定成交受托方 报价方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函”应密封报送,并于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报价函”提交后,报价方不得对“报价函”内容进行修改。我单位将根据报价各方提供的“报价函”,对报价方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查,最终从中选择各方面条件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方确定为受托方。询价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报价,我单位会将询价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报价方。 附:报 价 函 询价时间:2018年7月2日—3日 询价单位:威海市外事证照中心(地址:威海市市级机关8号楼317) 联系人:胡雪莉、刘润卓 联系电话:0631-5188696 传 真:0631-5231343 |